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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郝维斌)(公开版)_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浑南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于1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2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醉酒后驾驶辽A****E黑色迈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南堤中路****街时,被正在执行酒后专项整治的民警查获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98.7mg/100ml。2020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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