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7********,汉族,初中文化,非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定边县****有限公司**。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为了给其定边县****有限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江苏淮安市**区****有限公司给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张、让开封爱****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让吉林****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让吉林市****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1份。共计虚开增值税发票29张,税额合计48.587048万元,价税合计334.39321万元,上述发票取得后全部在我县税务部门认证抵扣。被不起诉人郝某某于2018年7月20日补缴了全部税款及滞纳金,定边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20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其在立案之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滞纳金等,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且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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