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检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2000********,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现住江苏省宿迁市**学院。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李某甲(已判刑)让李某乙(已起诉)从网友处购买没有被投诉、没有不良记录QQ号。李某甲、李某乙、被不起诉人郝某某等人对QQ进行推广引流并有针对性添加大学生群体为好友,在QQ号空间动态浏览量达到2000左右时,由李某甲高价出售给针对大学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其中2019年3月,李某甲让李某乙从网友处购买QQ号15363087,并将该QQ号取名为“大学生实习墙”。李某甲、李某乙、郝某某三人对该QQ进行推广引流并专门添加大学生群体为好友,在该QQ号空间动态浏览量达到2000左右时,由李某甲以10000余元人民币的高价出售给从事诈骗犯罪活动的唐某某(已判刑)。唐某某用该QQ号发布充值返利信息进行诈骗,于2019年3月31日成功骗取被害人赵某某、蓝某某、黄某某等三人共计人民币10800元。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员:袁静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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