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69********,汉族,中专文化,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由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1月6日18时许,在北票市小塔子乡上平房村自家门前,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争执并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后能及时认罪悔罪,积极对被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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