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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凤霞)(公开版)_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康县人民检察院

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42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晚上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朋友在康县城关镇盛程8楼KTV喝啤酒,酒后郭某某驾驶普通小型客车从车站门口出发前往孙家院廉租房家中,行驶至S307线14KM+100M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后被带至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平均值为12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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