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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华)(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公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8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汉兴街***号,达州市达川区商贸物流发展服务中心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饮酒后驾驶川S7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G65包茂高速公路徐家坝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四川高速公安五分局八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显示为:121.1mg/100ml,2020年3月25日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所送检材(郭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3.5 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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