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197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住**街道办事处**路**号**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2时20分左右,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黑色奔驰商务车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王城大道古城路口被安乐交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2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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