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街道**村**号,住汶上县**小区**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小区**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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