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6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现住海南省万宁市**镇**村**队**号,农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定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定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4年3月24日向中国银行定安支行申办信用卡,卡号为62590746********。郭某某持该卡从2014年4月13日开始消费,2015年1月开始透支逾期,到2016年2月17日止透支金额为人民币214098.39元,其中本金145955.37元。经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及海南分行采取寄发对账单、打电话、发短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催收,郭某某仍未归还。截止2019年11月5日,郭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逾期欠款金额为人民币222472.68元,其中本金145955.37元,利息43706.92元,滞纳金32810.39元。
2019年10月29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委会**卫生院宿舍抓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定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郭某某偿还中国银行信用卡全部透支欠款222472.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电话催收记录、信用卡催款通知书、上门催收照片、郭某某信用卡申报材料、信用卡逾期透支欠款说明书、对账单、前科记录查询、社会调查评估、调查情况说明、还款记录、谅解书、已还款确认书、财产情况;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偿还信用卡全部透支欠款,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吴少宁
检察官助理:黎召贤
书 记 员:王 清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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