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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坚)(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翼检刑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1022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翼城县,住翼城县**路**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翼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被翼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翼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郭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郭某甲,听取了郭某甲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和朋友在南环路红杰夜市吃饭时喝了三两白酒、两瓶啤酒,后朋友驾车将郭某甲送回家中。因其母亲做生意时与他人产生过矛盾,郭某甲驾驶自己的晋L****1的宝骏牌黑色小型普通汽车到了其父母经营**厂内。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郭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随即将案件移送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经山西众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郭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76mg/100ml。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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