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迭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0********,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0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迭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日迭部县公安局提请我院审查逮捕,我院于7月9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6年6月至2017年7月在迭部县洛大镇洛大一村承建生态文明小康村建设项目。当时与分包方负责人杨某某口头约定工程人工费按照工程总价17%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计算。工程自2016年6月开始至2017年7月结束,期间杨某某按照工程造价结算审计报告价格陆续结算郭某某全部承揽工程款人工费共计:1001465元。截止2018年4月份,郭某某拖欠李某甲、李某乙等12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8万余元。被拖欠工资的12名农民工于2018年2月8日向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2019年1月10日,迭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郭声福下达《甘肃省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在7日内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郭某某本人以总承包人杨某某不结算剩余工程款为由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农民工工资。2019年3月23日被迭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讯问:郭某某对拖欠12名农民工工资184564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在审查逮捕阶段郭某某家属向检察机关送来农民工工资5万元,后被侦查机关依法发还农民工,其余拖欠农民工工资在侦查阶段已全部付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主体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客体上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客观上实施了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其具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2)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在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存在民工上访上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做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迭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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