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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宏)(公开版)_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8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乡**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咸阳市**区***小区**号楼****室。2020年10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

本案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酒后驾驶陕A1****号小型轿车沿新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民院十字时被执勤民警抓获。

2020年9月15日,经陕西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3.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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