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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小斌)(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家住崆峒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3月19日,因赌博被庄浪县公安局罚款三百元。

本案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甘L****0号黄色“吉普”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区滨河南路备战桥向东100米处路段时在车上睡着,后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2020年6月1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31.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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