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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庆龙)(公开版)_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性,19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XXXXXXXXX,汉族,无前科,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XX镇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01时53分,被不起诉人XXX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P68276的小型汽车从陈芳花园下面十字左转行驶至刘临路原州医院门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临夏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1.27 mg/100ml。

本院认为X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因XXX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情节轻微,XXX为精准扶贫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X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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