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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延义)(公开版)_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419**********,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现住汶上县***路****号,工作单位:汶上县*****局。2020年11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23时30分许,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H*****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宁民路与广场路路口附近被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四中队民警查获。经检验,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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