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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建恒)(公开版)_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28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村****号,现住深泽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冀A*****机动车,沿深泽县安新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深泽县安新线与正港线交口100米处时,被深泽县交警拦截检查,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1.7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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