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辩解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20年6月2日23时许,酒后驾驶车号辽B****0号“东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沙河口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香周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18.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立案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视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