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5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61977********,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路**号,现住河南省新乡市**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社区警务大队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蒙******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新乡市劳动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科隆大道交叉口西侧约200米路北馨华佳苑小区门口时,被接到群众举报赶到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06.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提供其他案件被不起诉人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涉嫌盗窃罪被不起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照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坦白、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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