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郭**酒后驾驶朋友年**甘AD****号小型轿车载年**从康乐县交通局门口行至康乐县城东廉租房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郭**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1mg/100ml。郭**到案后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1(2)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无前科、未造成任何损害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