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住定边县**镇**园**村**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定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宁A****Y号黑色“**”牌小轿车在定边县**街由南向北上路行驶至**转盘处,被定边县公安局执勤民警依法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04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其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