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5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系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搭载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朋友蒲某某(67岁)从达州市达川区草兴乡燕山村4组往草兴乡街道方向行驶。即日9时05分,该车行驶至草兴乡燕山村4组路段时,驶离路面,坠于公路左侧深悬崖下,造成车辆受损、驾车人郭某某受伤、乘车人蒲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18年10月26日达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蒲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蒲某某的儿子谅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要求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害人蒲某某系与其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女朋友,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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