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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大清咀镇双泉眼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吉A7****号黑色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家中来到德惠市区,行驶至德惠市惠新路米氏粥铺门前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轻微剐蹭,郭某某与对方发生口角,对方报警,民警出警后,发现郭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并进行血液提取,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郭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53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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