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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郭XX,男,2019年7月 11日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XX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不起诉人郭XX与杨XX交通事故纠纷案并判决:要求郭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XX维修费16116元和替代性交通费用3000元,经二审维持后判决于2018年11月5日生效。镇平县法院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邮寄送达给郭XX。郭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也不报告财产状况。

2019年7月15日,郭XX与杨XX达成谅解,支付杨19116元。

本院认为郭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郭XX已全部履行完毕判决书的义务,且其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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