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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街**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8时许,汉中市汉台区铺镇半边街杨某某家与郭某某家相邻的宅基地上,被害人杨某某雇佣工人施工,因为两家有土地纠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家中拿出一把高压水枪朝杨某某面部及眼部喷射水柱,水柱击打在杨某某的眼部,杨某某眼睛被水柱击打后,冲到郭某某面前去争夺其手中的高压水枪,在争夺水枪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左手掌骨受伤。经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的意见为:杨某某双眼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郭某某认罪态度好,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审查起诉阶段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综上,该案为邻居之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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