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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42002********,汉族,高中,职业学生,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镇**村人,现住洪洞县***镇***村***号。2020年10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底至10月4日晚上9点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洪洞县城内**超市分4次盗窃化妆品,盗窃物品为:1个气垫、1个唇膏、1个单色眼影、2个隔离霜、2个粉饼、2个粉底,根据**超市销售价格计算,郭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707.8元钱。

认定上述的证据有: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超市分4次盗窃化妆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刚满十八周岁且还是一名在校学生,盗窃数额较小;积极退赃,且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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