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村**花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郭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8、9月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林某某在经营管理福建省德化县**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德化县汤头乡福山村**山场林地11.17亩、吉山村**山场林地0.92亩,用于瓷土开采作业及建设矿山安全平台等设施。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案发后福建省德化县**有限公司办理部分用地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泉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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