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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牟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21968********,汉族,文盲,务农,住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其位于中牟县**路街道办事处**村自己家门口东侧的小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直至2020年3月23日被公安民警查处。经清点,被告人郭某某共种植罂粟665株。经鉴定,送检的植物均为罂粟(幼苗)。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犯罪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对其所种植的罂粟进行了铲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若干;2.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供述;3.河南农业职业学院鉴定意见;4.中牟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下列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1.非法种植罂粟665株;2.在收获前配合公安机关铲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3.系初犯;4.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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