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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乡**村**庄**号。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蒙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孙艳春,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值班律师张华,安徽京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2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蒙城县**乡**村**庄,与张某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和厮打,郭某某将张某某致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21年2月20日,郭某某与张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且已履行赔偿款48000元,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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