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镇**街**号。2020年10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27分,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小区门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时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提取的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103.0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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