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63********,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住洛阳市洛龙区**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四轮电动车沿洛阳市洛龙区厚载门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大道时被洛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洛龙交巡大队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mg/100ml。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且不具备法定从重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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