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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经洮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1日19时至21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将**钣金喷漆店门锁摘掉,进入屋内盗窃了一组电瓶放入自已车内后,又以暴力手段将隔壁**钣金喷漆东侧窗推开,将屋内的一条重约50kg的棕红色金毛公犬盗走,而后驱车逃离白城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不大,本人也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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