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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某某)(公开版)_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刑检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季,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镇**村村民王某某处购买杨树400多株。同年9月2日,郭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购买的杨树非法砍伐。2019年9月16日,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发展服务中心现场勘测,**镇**村南河套南现场杨树伐根株数为42棵,蓄积为12.7973立方米。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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