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99********,汉族,天津**大学**,户籍**山西省高平市**乡**街**巷**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陵川县礼仪镇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坪曲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高平市建宁乡苏庄村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4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张某某和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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