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郭XX,男性,1974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XXXXXX00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XX路XXXXX排X号,住和田市XXX园小区XX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凌晨00: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XX与朋友在东北酱大骨酒后,前往伊其花园停车场,驾驶陕DXXX0X号小轿车在迎宾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原中级人民法院路段前,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采样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XX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郭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能构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4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