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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永涛)(公开版)_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XX,男性,1974年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XXXXXX00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兴平市XXXXXXXX号,住和田市XXX园小区XXXX,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23日被和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4日被和田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和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4日凌晨00:2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XX与朋友在东北酱大骨酒后,前往伊其花园停车场,驾驶陕DXXX0X号小轿车在迎宾路上由南向北行驶至原中级人民法院路段前,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采样检测,血液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被不起诉人郭XX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被查获后,被不起诉人能构积极配合调查,认罪认罚,未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和田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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