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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津坤)(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坤,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项城市郑郭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某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0时40分许,在永定219省道商水县郝岗乡路口北50米处,被不起诉人郭某坤驾驶豫PA8**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P7**l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步行过路的被害人师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师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郭某坤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郭某坤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某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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