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8********,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住大英县**镇**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其朋友但某某等人在大英县永逸广场“森林烧烤”店内吃饭,期间郭某某喝了一瓶乌苏牌啤酒。饭后郭某某驾驶川******号小型面包车离开,从大英县永逸广场出发,沿滨江路、采合大道,行驶至郪江中路小溪桥双虎家私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挡获。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2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发生交通事故、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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