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煜)(公开版)_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419**********,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某某镇某某某某广场A****号,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系华州区某某局副局长,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取保候审至今。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牌号为陕E****F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华州区古郑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华州公园东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渭南市公安局华州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初查,驾驶人郭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将驾驶人员郭某带至渭南市第三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检验,被检验人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