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91********,汉族,初中文化,项城市**有限公司临时工,住项城市**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依法退回项城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项城市公安局补查后,于2020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30分,在项城市**KTVC08房间,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沈某某发生矛盾。后郭某某对沈某某头部及身体进行拳打脚踢,致沈某某头面部、腰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S4椎体骨折,为轻伤二级。2020年4月3日郭某某投案自首,并与沈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和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郭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项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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