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曾用名郭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郭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决定,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铁山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16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甲超速驾驶辽N****0号“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大连市旅顺口区中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牧路“**干24号”线杆处,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金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此事故造成金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金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旅顺大队认定,郭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金某某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郭某甲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郭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