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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芳)(公开版)_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棣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3241999********,汉族,大专文化,淄博**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无棣县**村。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无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中午,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父亲郭增军捡到一部手机带回家中,当日傍晚,郭某某的弟弟郭胜杰(另案处理)在家中拿着其父亲郭增军捡回来的这部手机玩时,试着破解了手机的锁屏密码,郭胜杰在打开手机后发现手机微信钱包内有100元,然后告诉了其姐姐郭某某,郭某某得知后用捡到的手机微信添加自己的手机微信号为好友,试着把这100元钱转到自己的手机上,因密码输入不正确没有成功。随后郭某某及其弟弟郭胜杰发现手机相册里有手机主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照片,然后通过输入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的方式重置了手机微信的支付密码,后从微信钱包及绑定的银行卡中分多次共转出2002元。

郭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滨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无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无棣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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