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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郭长宾)(公开版)_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郭*,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唐河县,住唐河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0月3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郭*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郭*在唐河县滨河路王顺发饭店吃饭,期间饮用白酒。当晚郭*驾驶豫R3157U号小型轿车回家,车辆行驶滨河路与友兰大道交叉口北侧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后被带至唐河县中医院抽血送检。经检测,从郭*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1.76mg/100ml。

被不起诉人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真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郭*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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