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625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县**乡**村人,家住本村**号。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于2011年9月4日被洪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与许某甲因许某甲家放音乐影响休息发生争吵,进而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某某将许某甲儿子许某乙头部、脚部打伤,许某甲将郭某某左眼打伤。2019年6月4日经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许某乙的伤情进行伤情鉴定,许某乙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双方因邻里纠纷引起,事后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洞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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