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现住本区**号楼**楼**室,系平凉华贸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1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1年2月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0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甘L****0号灰色“大众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本区崆峒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陇东明珠”宾馆门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后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郭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9.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决定对郭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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