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1〕Z1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村。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7月24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受雇佣驾驶没有危险货物运输证的货车从黄骅市**公司运输液氯至唐山**公司或黄骅市**停车场。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犯罪记录、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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