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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公琴)(公开版)_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2020年10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安岚高速谢家坡隧道口钢筋棚旁边的修车店盗窃被害人周海福修车工具“车轮毂2个、千斤顶4个、钢钎3个、爪状物品1个”等物品。经安康市汉滨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2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且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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