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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名桥)(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诉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汽车**,住大连市中山区**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00时40分,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B****3号蓝色大众波罗牌小型轿车从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附近出发,沿八一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八一路桃源桥头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9.57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其明知自己醉酒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符合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表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对检察院的处理意见无异议,可以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从轻处罚。且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对其作不起诉处理,符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刑罚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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