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汉族,高中,江西****电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住浙江省东阳市**社区**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瑞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7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底,江西****电器有限公司项目因故停工,该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相关企业和个人拖欠民工工资723.1225万元。2019月8月2日,瑞昌市劳动监察部门向该公司下发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公司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限期内未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2019年8月22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归案后,如实交待了有关事实,主动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截至2020年8月24日已经全部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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