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07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62年9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辽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莲花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于2020年7月4日23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辽A*****号小型汽车行至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上木场街由南向北方向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金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0mg/100ml。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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