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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金海清)(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0212,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与冯某某在同村村民魏某家中因喝酒发生口角,酒后二人在回家途中再次发生口头争执引发打架,在打架过程中,金某某用一根木棒打伤冯某某头部。经鉴定:冯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金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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