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师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31989********,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现住师宗县**栋**单元**室,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师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通源大街由东向西行驶,21时53分行至师宗县通源大街与文笔大道路口30米处时,被师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09mg/l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金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2.25mg/l00ml,己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饮酒后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师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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